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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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若是房屋购买合同尚未进行预售登记阶段时遗失了签署过的购房合同,只需要将未执行完毕的部分合同进行作废处理,随后重新签订一份新的购房合同即可解决问题;
其次,如果购房合同是在完成预售登记并准备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之前遗失的,则应在当地知名报刊上刊登有关合同作废的声明,待声明发布满三个月之后,前往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有的合同,然后再重新签订一份新的购房合同以确保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购房合同遗失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首先是在购房合同尚未进行预售登记之前发生遗失,此时只需要对剩余的合同予以终止和废止,然后重新签订一份新的购房合同即可;
其次是在完成预售登记并准备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之前发生购房合同遗失,在此种情况下,必须先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关于该合同作废的声明,经过为期三个月的公示期结束之后,前往进行预售登记的相关机构申请注销原有的合同,最后再重新签订一份新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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