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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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以及对应策略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1、协商:在合同双方能够秉持着友好且和谐的态度,进行深入且富有成效的沟通与讨论,以期妥善解决各类纷争的情况下,协商无疑是最为理想的方式,因为它能够为维护各方权益提供最为直接且高效的路径。
2、调解:若合同当事人在有关事项上无法达成共识,他们便有权利向相关官方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具体而言,若其中一方或双方皆为国有性质的实体单位,则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调解申请。在此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应始终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合理区分责任归属,而不宜过度施加行政压力。除此之外,合同当事人亦可选择寻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乃至法庭等具备法律权威的机构介入调解。
3、仲裁:若合同当事双方经协商及调解后仍未能化解矛盾,且双方均无意接受调解,此时他们便可根据合同中所载明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所约定的仲裁协议,将相关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4、诉讼:若合同本身并无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双方仍未达成任何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依然有权采取最终的维权措施——将相关纠纷诉诸于法院,寻求司法审判的公正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关于购房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处理的标准以及策略,主要涵盖以下四大方面: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协商:在合同双方能够本着友善和睦的态度,展开深入且实效显著的讨论与商榷,期望通过此种方式解决各种争议时,无疑,协商将会成为最佳解决路径,因为它可以为维护各方权益提供最为直接且最为有力的途径。
其次,调解:若合同当事人对于相关事宜难以达成共识,他们便可以寻求相关官方机构介入进行调解。这里面还包含了,若一方或双方皆为国有的法人单位,则可以向更高层级的主管部门递交相应的调解申请。这类程序里,上级主管部门应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梳理曲直纷争,而绝不能过度施压。
同时,合同当事人也可以考虑寻求合同监管机搆、仲裁委员会甚至法庭等具备法律权威性的机构加以调解。
再次,仲裁:当合同当事人经历过协商和调解之后,仍旧没办法解决问题,且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的话,那么他们此刻便可以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将相关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最后,诉讼:假如合同本身并未预先设定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出现之后双方依然没有达成任何有关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依然有权利采取最后一项行动——将相关争议诉之于法院,谋求司法审判的公正解决方案。
关于购房合同所引发的纷争之处理规范及策略,主要涵盖以下四大重要环节: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是协商,当合同双方能够秉持友好和谐的态度,展开深入且富有成效的沟通与讨论,旨在化解各类争议之时,此种方式无疑是最为理想的选择,因为它能够为维护各方权益提供最为直接且高效的途径。
其次是调解,若合同当事人在相关事项上无法达成共识,他们便有权利向相关官方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具体而言,若其中一方或双方皆为国有性质的实体单位,则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相应的调解申请。在此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应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合理区分责任归属,切勿过度施加行政压力。
另外,合同当事人亦可选择寻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乃至法庭等具备法律权威的机构介入调解。
再者是仲裁,若合同当事双方经协商及调解后仍未能妥善解决问题,且双方均无意接受调解,此时他们便可依照合同中所载明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共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将相关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最后是诉讼,即便合同本身并无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双方仍未达成任何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依然有权选择采取最终的维权措施——将相关纠纷诉诸于法院,寻求司法审判的公正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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