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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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大部分情况下,预售并不要求您先行支付全部货款;实际所需支付的金额会根据买卖双方的商讨和协议来进行确定。
然而,若买卖双方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需支付全部货款的条款,则该项约定应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倘若买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全支付义务,则其可能需负担对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并不需要在预售阶段就支付全部款项。而具体应支付款项的总额度将根据双方之间的商议结果来决定达成。
然而,若在买卖协议中已明确规定需支付全额款项的话,那便要严格遵循这条约定。倘若买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支付全额款项的责任,那么买方将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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