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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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中,如需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支持,当事人可直接前往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委托事宜。
同时,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派一位乃至两位代理人代表他们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人群依法享有被授权成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首先是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其次是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人员;
最后是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对于涉及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如需寻求律师的协助,可前往律师事务所并向其委派律师代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被告皆有权指定一名至两名适格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其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三类人员具备成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1.持有执业证书的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人员;
3.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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