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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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开发商延迟交付房产即构成了违约行为,买方可据此主张其应负有的违约责任。当开发商被催促后仍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交付工作并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时,买受者有权解除合同,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需由开发商来负担。如开发商能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交付房产,尽管买受者无权解除合同,但依然可以要求开发商对逾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时,这便构成了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业主有权主张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在经过合理的书面通知后,仍有超过三个月的时间无法交房并且找不到任何合理的原因来解释这个问题,那么,买受人则有权利解除此份买卖合同,并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将全部由开发商负责承担。然而,如果在同样的情况下,经过书面通知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的时间之内顺利完成交付工作,那么,买受人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力,但他们仍然具有向开发商索要赔偿的合法权益,具体金额为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4-10-08 14:44:3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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