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有房地产经纪业以来,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其主要涉嫌表现形式可归纳如下:首先是精心设计合约陷阱以牟取不当利益;其次在房屋真实状况问题上采取故意隐瞒策略,让购房者受骗上当;再者便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赚取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不合理高额或低额差价;此外,当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际,经纪人可能会提出要求当事人将款项交由其代理处置;再来是冒充房主身份,以此为手段获取信任并达成交易;另有中介公司故意收取除中介费用之外的附加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产中介行业中存在多种欺诈行为,具体包含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首先是利用合法合规、精心设计的合约条款来形成陷阱,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其次则是故意低调或高调地隐瞒所提供房屋的实际状况以获取不当利益;第三种手段便是利用价格上的差异,通过不正当手段赚取与其服务质量相应不符的高额利润空间;第四项欺诈行为则是在合同尚未完全执行完毕的阶段便向客户提出支付全款至中介代表手中的请求,以获取额外收益;最后两种欺诈行为包括伪造房东身份以及巧立名目收取除中介费用之外的其他隐蔽性费用等等。
2024-10-07 11:59:28 回复专业解答中介冒充买房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中介收取合法佣金以外其他费用的行为称为“吃差价”,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有违国家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卖房人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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