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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为了避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房两卖”的风险及其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建议在签署购房合约时明确约定“一房多卖”的禁止范围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提高这类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建议及时进行预告登记以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便严格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与转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买卖或抵押双方都必须遵守该法第五章关于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签订有买卖房屋的相关协议或者其他涉及不动产物权处置的契约,为了维护将来可能实现的房屋所有权,根据约定可以提交给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除非已取得预告登记权限的权利人同意,否则擅自处理该不动产的行为将不会产生物权效力。然而,如果债权义务完全履行或者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九十个自然日内没有申请登记,则预告登记将会失效。另外,根据同一部《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指出售方将标的物品权转移给予买方者;买方负责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024-10-06 18:2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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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一房多卖”陷阱,建议在签署购房合同时明确列入“一房二卖”的禁止条款,并加大对此类不当行为的违约责任追究力度;此外,还需尽快进行预售登记和完成房产所有权移交手续,从根本上确保所购房屋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了房地产转让及抵押时,当事人必须依据本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在签订房屋购买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时,如想未来能够有效行使物权,可按约向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申请。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除非得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认可,否则擅自对该不动产实施处分将不会产生物权效力。另外,若在预告登记后90日之内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或是在债权消除后仍未能进行登记,则预告登记效力将会自动终止。至于购房合同部分,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买卖合同是由出售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而买方需要先支付价款,双方才能达成生效合同。
2024-10-06 17:0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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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二手房出现“一房两卖”的现象,我们应该在与卖家签署购房合同时,特别注明对于此类行为的严格禁止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加重此等不当行径所导致的违约责任。此外,重要的是要及时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及产权过户手续,以此来确保对房屋拥有完全的物权。依据我国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和抵押交易双方都必须依照本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样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其它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如果为了保护未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申请。只要完成预告登记之后,除非得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例如卖房者)的允许,否则,未经预告登记的权人物理意义上将不再享有其物权。另需注意的是,即使完成了预告登记,若在债权消除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的法定时效内未申请登记,那么这笔预告登记将会失效。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所表达的那样,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方把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房方,而买房方则需要为此付出对应的价款作为交换条件的一种法律形式。
2024-10-06 15:25: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