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可被判定为“欺诈行为”:首先,在销售现房时,有意将质量低劣的房屋冒充成合格乃至优良品质房产予以售卖;其次,销售现房时期,故意隐藏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以此谋求高额利润的行为;再者,只为获取丰厚利润,将普通合格房屋假扮优质工程后出售从而欺诈优质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时,在销售过程中明知该房屋无法获准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交易的也视为欺诈;另外,冒用较低的起始价格或者清盘价等具有诱惑力的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同样构成欺诈;进一步地,故意隐瞒开发商真正的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交易的行为也是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最后,通过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带有诱惑性的销售诱导且对个人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的也属于欺诈。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开发商有明显的恶意或明知故犯,那么消费者有权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四十九条,向商家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情况可判定构成欺诈行为:首先,房产企业在销售现房时,以次品房屋谎称合格或优质房屋产品;其次,在销售现房阶段,房产公司刻意掩埋和房屋实际面积有关的重要信息,以获取巨额利润;再者,将普通合格房屋虚假冒充优质工程产品,以此欺骗消费群体并向其收取高额外费用;同时,销售明显不具备进入金融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资格的房屋产品;此外,标示最低价格、用于清理库存的价格等充满欺骗性质的售价;最后,房产公司刻意隐藏自身真实的企业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合法房产企业的名义进行销售活动;采取雇佣他人等手段,实施带有欺骗性质的销售引导;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专用的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广告宣传。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上述任何情形,且有故意或在明知的前提下采取这些行为,消费者有权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该企业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理直气壮地请求该企业按照双倍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2024-10-05 15:38:57 回复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各类情形均可被判定为“欺诈行为”:1.售卖期房时,将本身存在瑕疵且不符合标准的房屋刻意误导为品质优秀乃至顶级的房屋出售;2.售卖期房时,有意隐藏实际建筑面积,意图从中谋求暴利;3.以稍微达到标准的房屋冒充精品工程,以此诈骗额外高昂的优质工程附加费用;4.出售明显已知不具备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发售资格的房屋;5.虚构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质的价格进行销售活动;6.蓄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假借其他开发商名号进行销售;7.采用雇佣外部人员等手段实行引人误解的销售诱导策略;8.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众信息传播媒介对商品房进行与实际不符、无法实现的夸大宣传。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流程中涉及以上所述任何一种状况,同时开发商又是蓄意为之或是明知故犯,那么购房者便可以以开发商涉嫌推行欺诈行为为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其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
2024-10-05 13:4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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