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解雇事宜,通常无需提前进行一个月之久的预先告知,而在企业方面,按照与受聘人员所签署的聘用合同规定,决定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其解约与否即可。因为作为退休人员,他们不再具备被法律认定为劳动者的资格和身份,因此用人单位与之建立的并非是标准的劳动关系,也不在各类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范围之内,自然也就无法引用劳动法规中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条款。
2024-09-29 11:07:00 回复
在处理退休后再受聘员工离职的问题上,通常无需提前一个月进行通知。
然而,关于企业结束和退休再受聘员工之间的雇佣协议是否也需提前通知,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作为依据予以规范执行。由于退休者已经失去了法定劳动者的身份,因此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殊就业关系并非是一般的劳动关系,也就不能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制约以及其中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析:
对于已完成退休手续并重回职场的员工,在进行雇佣终止时,原则上无需提前一个月作出通知;而对于企业在处理与返聘人员之间的劳务合同时,关于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则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约定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退休人员并不具备作为法定劳动力应有的资格,因此,由用工单位所提供的与其相关的工作职责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这意味着他们并不受劳动法规的规范和调整,自然也不适用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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