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取得购房资格但已交付定金,则该定金有可能被退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缔结,且此结果并非由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过失或过错所致时,出卖人应向购买人悉数退还定金。例如,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日益严格,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即为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事宜,而购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此时卖方也须按约退还定金给买方。
若缺乏购房资格,所缴纳的订金是可以申请退还的。
根据相关法规,因无法归属为买卖双方责任范畴内的情况,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法顺利签订的情形下,出售方有义务将定金如数奉还给买方。在众多因素中,尤其以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等为代表,这些都可能导致购房者丧失购房资格,这无疑属于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因此,当购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卖方应无条件地退还订金。
解析:
在缺乏购买房产资质情况下缴纳的定金可予以退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因非双方责任因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况下,卖方应全额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房地产市场调控或其他各类原因致使购房者丧失购买房产资质的,便属于非双方责任因素范畴,因此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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