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关于定金的支付比例应由合同双方依照自愿原则进行商定,但其所占房产交易总额的比例不可超出20%。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任何一方在合同中所赋予另一方的定金作为债权担保,都必须在实际交付定金之时正式生效。定金的具体数额则可由合约各方自行商定,但需保证该数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倘若已超过此比例,那么超过部分将无法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被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
在二手房购房交易中,定金的具体数量应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然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定金的交付不得超过该房产整体交易价值的20%。除此之外,关于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定金数额,亦有明确规定:合同签订之日,定金合同就已正式生效;而定金的具体数额则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超出部分将无法构成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存在差异,则应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
解析:
关于二手房交易中的定金额度,应由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商议决定。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定金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买卖总金额的20%。这是因为,定金在法律层面被视为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其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的那一刻起正式生效。
此外,定金的具体数额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需注意的是,其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高于或低于约定数额,则均视为对原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