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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如果参保人员的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省或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那么该年度的社会保险将以上一年度本省、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作为基准进行缴纳。对于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式而言,则采取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2024-08-23 09: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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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均采用逐级累加的方式进行计算。具体而言,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本省及所选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则应以该算术平均值的60%作为其缴费基数。
同时,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额度是按照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乘以相应的比例得出的。
2024-08-23 07:4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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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若员工之工资收入未达到上年度所在省份及城市在岗职工月度平均工资之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六十,则应以该等平均工资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准数据。
同时,社会保险费用的计费方式是以员工的工资为基础,按照特定比例进行计算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024-08-23 05:53: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