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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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租房的房东与租客都不得私自提前终止合约。
然而凡是在租户没有得到房东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子转租给了其他人;或者是当租户在使用房子时从事了任何违法活动;
再者,如果租赁的房屋出现了严重损坏乃至存在倾覆的潜在风险,而房东却拒绝进行必要的修复或更换设备等紧急措施时,就可以考虑提前结束合约。
在通常情况之下,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无权任意解除或终止他们之间已签订的租赁合同。
然而当出现以下几种特殊状况,例如:承租人违反了与出租方之间的合约规定,私自将所租住的房屋转让给了第三方;或者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住房进行违法行为;又或者租赁的房子由于疏于管理和维护,导致设施严重受损、存在倒塌风险,而出租方却态度消极不愿投入资金进行修缮等问题,这时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由出租方行使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权利。
解析:
通常来说,出租方以及承租人都无法无视条款宣布解除合约。
然而,当承租人在未获得出租方支持与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所租赁的房屋实施转租赁行为;或者承租人运用该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操作及活动;也或者当租赁房屋因遭受严重破坏乃至存在倾倒风险,并且出租方拒绝履行维修改造义务等等情况发生时,出租方可向前推进并提前解除这一份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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