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行使人役权的权限不被认可。所谓地役权,乃是一种基于他人土地而得以更有效地运用、开发和利用自身土地资源的法定权利。有权立设地役权的,应当为地役关系当事人中的卜地者——亦即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承租人无权享有地役权。地役权本质上是一种通过利用他人土地资源来提高自身土地利用效率或者进行相应商业运营的法定权益,有权设置地役权的个体则是在特定的地役合同中担任拥有需役地的角色,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不动产物主。
专业解答地役权的设立主体仅限于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包括承租人。地役权,即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置有利于自己的设施,以确保自身土地得以高效利用和管理的权利,也可称作“需役地使用权”。这一权利允许土地所有者在其土地上建造或设立设施,以满足其土地使用的需要,提升土地价值。然而,这一权利仅适用于土地所有者,承租人无法设立地役权,因为他们并非土地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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