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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尚不足一周岁的婴儿母亲,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期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的机会,每次为三十分钟。
若属多胞胎生育情况,则每增添一位哺乳婴幼儿,每次哺乳时间需相应延长三十分钟。
此外,女性员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进行合并使用。
在此过程中,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哺乳往返所耗费的时间,均被视为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024-05-18 12:5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