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未出席庭审,可被视为其已自愿撤回仲裁申请;反之,如被申请人未能出席,则劳动仲裁机构有权对其作出缺席判决。仲裁庭应于开庭前五日,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具体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若当事人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参加庭审,可在开庭前三日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至于是否批准延期,则需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做出最终决定。
2024-05-13 15:58:50 回复
解析:
对于申请人而言,如在劳动仲裁中未出席开庭审理,则可依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销对仲裁申请的提请;
而相较之下,若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未按时出庭参与,仲裁庭有权据此作出缺席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庭应于开庭前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开庭日期及地点。
若当事人因合理原因无法准时参加开庭,可在开庭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
至于是否批准延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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