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经过连续十年及以上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期的失业人士,他们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设定在24个月限制之内,然而具体的金额则会根据所在地的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在此之上,如果失业者在失业之前所服务的机构与其本人按照相关条例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年并且不超过5年,那么这类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接受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在5年至10年之间,那么其所能获得的最长失业救济金接受期限将会是18个月;而若累积缴费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10年,那么他们将有资格享受到最长为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当这些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并再次面临失业时,他们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计算,而他们的失业救济金接受期限也可以与前一次失业期间本应领取但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期限相加计算,但总计不能超过24个月的上限。
2024-05-12 18:33:26 回复
解析:
通常而言,失业保险累计缴纳时长达到或超过10年者,其享有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最长延长至24个月之久。
然而,关于具体领取金额方面,需参照所在地的薪资水平来进行核定。
对于失业人员,如在失业之前,所供职单位与其个人按相关规定共同缴纳了累计缴纳时长达一年但低于五年的失业保险费用,则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若累计缴纳时长达五年且低于十年,则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而当累计缴纳时长达到或超过十年,则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可延长至24个月。
此外,若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之后再度遭遇失业,那么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将被重新计算,而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亦可与前次失业本应领取但未曾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相加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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