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成都有何法律要求
依据现有成都地区社会保险法规的明文规定,生育保险欠费超出两个月或者医疗保险欠费超出四个月将被视为已经中断,这将会对享有生育保险福利以及住院医疗费用的申报报销带来不良影响。若在补交期限内,我强烈呼吁您务必尽快进行补交。
然而,如果超过了补交的截止日期,那么从参保人重新开始参加保险的那一天算起,必须连续且无间断地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长达十二个月之后,才能在第十三个月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并享受到相应的报销。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社发〔2008〕15号),其中明确指出,生育保险如果累积拖欠缴费金额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月,以及医疗保险拖欠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四个自然月的话,将被认定为已经中止缴纳,这种情况下将直接影响到生育津贴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权益。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补缴期限内尽快完成补缴手续。
然而,如果您错过了补缴的
最后期限,那么从您重新开始参加社会保险的那一天算起,需要连续且无间断地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长达十二个月之后,才能在第十三个月享受到相关的报销权益。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成都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标准,可以申请补缴。其补缴方式根据参保人员年龄阶段来确定,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两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
a、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继续缴费至15年;
b、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标准: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
3、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年/按月缴费或补缴,缴费不得超过15年;
4、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按年或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但不得补缴。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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