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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按照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进行折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司工人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工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工人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工人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但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前款限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工人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工人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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