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申请生育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首先,您必须已经参与了当地的社会保险体系;
其次,您所发生育行为需符合我国政府制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政策或者您具备再生育资格,且属于计划范畴内的生育;
第三点,您的生育过程需要在经过批准设立并符合标准的产科,妇科医疗机构中进行(包括自然流产以及人工流产)。相应的,在上海市领取生育金所需达到的标准如下:首先,当分娩时妊娠已达七个月及以上的妇女,可以享受长达三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待遇;次之,在妊娠不满七个月时就分娩的母亲,也有同样的待遇;
再次,若怀孕周期超过三个月但不足七个月就流产的妇女,可获得半个多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最后,如果妊娠周期低于三个月或者确诊为宫外孕的妇女,则只能获取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权利。在此期间的生育津贴,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上个年度的员工平均工资情况来进行核算后发放;假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地交纳生育保险费用,那么该单位便需按照职工在产假期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
上海市生育保险福利申领的相关要求如下:
首先个体必须是已经参与了本地区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其次个体的生育情况必须遵守国家规范的生殖政策或是具备再次生育的条件且生育过程属于计划之内.最后,个体的生育分娩地段必须是经过卫生部门规定设立的产科、妇科医疗机构。
就待遇方面来看,如果个体的妊娠周期达到七个月及以上(包含七个月),将会按照三个月的时间享有生育生活补贴;反之,如果个体的妊娠周期低于七个月却早产的话,仍然可以获得同样时长的生育生活补贴。对于妊娠周期在三到七个月之间流产的个体,会享受到半个月的生育生活补贴;若妊娠周期在三个月以内流产或患有子宫外孕,则将获得一个月的生育生活补贴。
在正常的产假期间,个体所享有的生育津贴是按照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去年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并按照相关比例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付。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某个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那么该员工在产假期间的福利将由用人单位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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