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用人单位应照常发放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工资只应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费部分则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故单位发放的工资可以收回。但是对于五险一金的个人扣除部分应该由谁承担,因文件上没有明文规定,建议您和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形成了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定申请。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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