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据《纠纷解释》第2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款纠纷问题的根据。
2017-11-19 10:06:50 回复
您好,根据《纠纷解释》第20条,关于建设工程款纠纷问题,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履行催告的形式很重要,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的,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很重要。如果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
2017-11-19 10:03:5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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