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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8月14日开始请产假的,按照新产假规定应该延迟30天,但是学校领导不同意批准。他们随便调整,不让我享受国家的政策,我该怎么办?要不要说教育局领导?
如果地方政策一旦明确出台,公司就要遵守。rn看当地是否已经明确了政策并推行。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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