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在网络上购买了价值10000元的珠宝首饰,但是收到货之后发现该珠宝是假货,因此我因此而损失了10000元,于是我决定就此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我的居住地是在深圳,而淘宝卖家的发货地是在北京,请问此时依据网络买卖合同管辖的原则,我该如何确认此时的管辖?
最高院新民诉解释第20条规定关于网络买卖合同管辖的问题: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17-11-04 14:57:35 回复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