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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打一个官司,里面涉及到天津市房屋质量保证书的相关内容,但是对这个不是很了解,想询问一下关于这个的具体内容。
本商品住宅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用户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的,以及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天津市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首先标明商品住宅的地理位置和建筑面积,由开发企业对所销售的商品住宅做出以下质量保证: 一、本商品住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天津市住宅建设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由本公司负责保修。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年××月××日。 二、本商品住宅所在幢号已按规定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证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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