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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入职

ask****600 安徽-芜湖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31 09:11:29 2人阅读

2017年3月27日入职,一直到今年10月27日之前都没有给员工签合同五险,27日在员工的再次要求下签订合同,但是试用期写的是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合同期限为一年,但是合同现在还没有到手,现在我可以以公司在我入职的3月-9月之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买五险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赔偿4月26日到9月26日这五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要求公司追缴社保和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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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12:5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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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公司应为劳动者补买社保。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仲裁无过后可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019-01-18 13:0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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