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马上就到期了,但是我不想干了,经理找我谈过,想给我涨工资,但是我还是不想干。我查了一下相关法条,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如何理解呢?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特例,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注意提供一个合同待遇维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证明,比如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续签意向,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证据保留,以避免今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否则劳动仲裁时说不清楚
2017-10-28 12:10:24 回复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本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专业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但提高了劳动的条件,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明确说明了如果是劳动者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续订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终止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内容主要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明确说明了如果是劳动者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续订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终止合同。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法》顾名思义就是用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内容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条件,劳动者可以选择拒签,而且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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