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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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如下: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等。
法律依据: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如下: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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