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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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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益阳市,最近国家开始对益阳市的集体土地上得房屋进行拆迁中发现个不好的现象,被拆迁人给予一定的好处给管理拆迁和负责赔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以此来增加自己本应拿到的赔偿金。想问一下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国家在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法侓规定?
您好,在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在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 第三十四条的 第(二)条 擅自设置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第(三)条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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