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0〕57号)规定,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交给住户;未进行分户验收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二、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名称及住宅栋号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估表中有所标注,工程名称及住宅栋号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商品房实际销售中,个别存在工程销售名称及住宅栋号与施工许可证不一致的现象,具体情况可向开发商及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核实。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已将以上情况通过电话与您进行了解释说明。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1、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哪个单位监制
如果买方对房产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维修,是完全正当的,一次不行可以多次,直至满意为止。
开发商不能满足买方的正当要求,买方可以提出赔偿或退房,也可以起诉开发商。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给买方质量验收时参照用的,是否盖章都没有关系。 《峻工验收备案表》没有规定必须给买方。
1、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由房管部门和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的。
2、建设部关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规定。
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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