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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什么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人身保险合同若要终止,一般有三种原因:首先是保险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如意外伤害保险(同属人身保险范畴)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遭受意外事故,生存至保险期满等。其次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第三种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严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退保,领取退保金使合同终止等。 至于保险合同中止,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保险人不得不采取停止合同效力,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的措施。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来说,在支付首期保费后,若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其余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60天),保险合同效力就会自动中止。 权衡选择“中止”方式 当然,哪怕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也不必忧心忡忡,以为从此失去保障。因为,中止只是临时性措施,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暂停,但合同依然存在,待中止事由消失后还可继续履行。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被保险人要想重新获得保险保障,有两种方式可选,一种是在终止原合同后重新投保。另一种是在中止合同效力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这两种取消合同“中止”的方式各有千秋。其中,重新投保的好处是,保险期限从订立新合同时开始,缺点是重新投保时按年龄计算保费,费用会高于原合同。而申请复效的好处是,复效时保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缺点是中止期间连续计算在保险期限内,等于缩短保险期限,且不能获得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障。权衡这两种方式的利弊,保险业内人士建议,若是年纪较轻的投保人,可以采取终止原合同,订立新合同的方法,因为年轻,重新投保也增加不了多少保费,保险期限却可重新开始。若投保人年龄较大,重新投保可能比原合同保费高得多,或者已经超过保险人可以承保的年龄,因此,还是采取申请复效的方法更为妥当。此外,保险合同中止后,也有可能发生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效力一直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对此,投保人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视情况而定。单位未续签需补偿劳动者,满一年一月工资;单位主动不续签,同额补偿;劳动者依法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遭拒,单位可能违法,每满一年两月工资。员工自行决定不续签,如单位维持或提升条件,无补偿;如削减条件导致解约,劳动者有权索要经济补偿。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要分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并且单位不用提前通知。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法》允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守诚信和法律规定。合同解除仅限于未执行部分,新部分失效,雇主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支付合理经济赔偿。终止劳动合同需提供完整证明,无经济补偿时可酌情处理。雇主在合同到期、解除关系时应妥善履行通知和证明义务。
专业解答终止劳动合同时,雇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拒绝续约,导致终止;单位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营业执照注销、业务受限或公司解散等,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续签,雇主均有责任提供经济补偿。
专业解答公司合法终止劳务合同时无需额外赔偿,但违法终止将面临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付责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以及依法宣告破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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