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本条规定并不是禁止公务员的一切经济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公务员参与到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去,成为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主体或直接参与者,从而导致公权被滥用。因此,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2017-10-06 11:0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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