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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入职前,由于身体不适,检查得知怀孕,由于想要这份工作,就对自己怀孕的事一字不提,事后被发现了,请问入职前怀孕隐瞒怀孕事实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入职前怀孕隐瞒怀孕事实这个问题,另外也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要求劳动者如实申报是否怀孕这一项,如果没有这个要求,就更无法依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更有甚者,即使作出了这样的要求,对于适合孕妇的岗位,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有可能构成歧视,会被认定为违法。
关于入职前怀孕隐瞒怀孕事实这个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一方欺诈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因为怀孕本身并不会构成对履行劳动合同的障碍,且该岗位又并非不适合孕妇从事的,所以要认定其隐瞒怀孕事实,即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比较困难。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员工办理入职需要很多程序,很多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都会让入职者填写一份是否结婚、是否怀孕的入职表格,如果女员工在入职时隐瞒已经怀孕的事实,会造成什么影响很多人都不知道。那么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相关内容的具体介绍。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是有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并不是所有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如员工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该劳动合同可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而女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单位如果以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而辞退员工,显然是违法的。那是不是处于孕期的员工,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旦解除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劳动者而言的,不论男女,也不论是否处于孕期,劳动者只要有以上6个条款中的任一款行为,而且企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一样可以给予无偿辞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首先,员工怀孕是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单位如果以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而辞退员工,那就是违法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是有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并不是所有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但隐瞒怀孕并不属于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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