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抵押担保法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破产案件中抵押权的限制问题。
根据《破产法》第28条、32条、34条、37条的规定,以及2002年7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以及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或者其代位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担保的债权人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税收的优先受偿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该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不良发展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对此,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发生上述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解释的用意,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出卖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平衡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解释只对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出卖人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形式
1、第三方连带保证
种方式被普遍使用。第三方有相应实力的公司、关联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2、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存货、应收账款、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建工程等。对固定资产可以进行抵押登记; 对存货可以由担保公司监管,也可以由第三方监管;对机器设备可以质押登记。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软件、作品、影视文化)等。
在签订反担保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反担保合同中的金额限制以及有效期,同时应该保证责任的一致性。也需要注意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形式,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同于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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