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样板房与实际不符的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采取口头、书面等形式;可以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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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重新交付符合样板房标准的房屋; 对已经交付的房屋进行符合样板房要求的再装修; 酌情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因此在实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开发商设置的样板房标准时,开发商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但是对此购房者是要对不符合样板房标准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局面。 如果合同约定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一致,但是实际交付房屋却又和样板房不一致时,开发商就是显而易见的违约,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样板房并不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一般来讲开发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也要区分具体情况,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不符且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使用目的,导致购房者不能按照原先的设想使用房屋,则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而合同中关于不一致的约定也会因未加粗、未明显提醒等瑕疵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这就具有了撤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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