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情形来判断。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可能晚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的,第三人提讼撤销权之诉的,不予受理。 例如:王某与前妻育有3个子女,前妻病故后王某再婚,与杨某结为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王某与杨某在进行离婚诉讼,并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离婚诉讼期间,王某瞒着杨某,与自己的3个子女就涉案房屋权属分割达成协议,并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了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杨某得知后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要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情形来判断。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可能晚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的,第三人提讼撤销权之诉的,不予受理。 例如:王某与前妻育有3个子女,前妻病故后王某再婚,与杨某结为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王某与杨某在进行离婚诉讼,并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离婚诉讼期间,王某瞒着杨某,与自己的3个子女就涉案房屋权属分割达成协议,并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了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杨某得知后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要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释义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
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
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
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
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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