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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医疗保险有新政策吗?新政策内容是什么

河南-南阳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7.08 13:21:11 14473人阅读

本人目前在浙江农村,不知道浙江农村医疗保险有没有新政策,具体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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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浙江农村医疗保险政策是这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方案是,以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为主导形式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参保农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作补充。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减轻患特大疾病农民的经济负担。各地在实施大病统筹合作医疗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筹资额度与补偿比例,抗风险能力与受益面之间的关系。在确保资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增强吸引力。对参加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农民,每1-2年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

2017-07-08 13:29:11 回复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017浙江生二胎新政策如下: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九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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