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产假。同时根据青岛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青岛晚育男职工享有7天陪产假。
2017-07-01 12:45:58 回复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青岛陪产假规定 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017-07-01 12:36:5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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