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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享受工亡待遇)。
这里的48小时是从发病送到医院开始救治的时间开始算的,这个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文件规定的。不是发病时间。
以上是48小时工伤认定办法中48小时是什么时候开始算的的解答
2017-06-29 14:2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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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抢救48小时的工伤认定后无效死亡的
《劳动和社会报障部关于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证人证言是可以的。但仅有证人证言是不行的,还要综合其它方面的证据。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实施,大幅度的提高了工伤致死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是按照全国职工人均收入计算20年,去年的在岗职工人均收入大致为17700多元,如果乘以20的话,仅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就有34万多元,再加上6个月的丧葬费1万左右,这就是35万元,如果有被扶养人的话,还要算上扶养费或赡养费等。
2017-06-29 14:2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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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依据劳社部函〔〕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48小时内”是硬指标,如超过48小时,那么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发性疾病,按规定就不能视同为工伤。
2020-12-15 00:36: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