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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订购了一套二手房,前两天中介打电话说可以过户了,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中介从未提过还有此类费用,我在网上查询说却有此类费用,但是属于卖家支付的,中介却说东莞市要求买方支付,我想咨询下中介说的是不是属实,买房时缴纳的首期款都是问亲友借的,确实不想再花冤枉钱,请帮帮我,谢谢。
法律规定房屋转让所得税是卖方承担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笔者到某酒厂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酒厂04年有笔三年前的应付账款用白酒抵偿了部分款项,余款5.6万元转入资本公积,在计算所得税时,没有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为此,按税法规定对该酒厂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偷税进行处理。该厂会计非常不理解,认为重组所得,按《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既然不是利润,理当不应缴纳所得税。如果对债务人重组的债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利于鼓励企业债务重组。那么,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真的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收入,并入利润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可见所得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交企业所得税。 而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306号)第六条中也同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可知应付账款是由于企业赊购原材料形成的,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构成应付账款,其采购成本必将随着生产的领用进入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产生不用支付的应付账款,即意味着原来采购成本的降低,相应的也必将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从另一角度看,债权人因放弃债权必将形成重组损失,《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放弃债权而少缴企业所得税。所以,从重组的债权、债务双方整体来看,并没有因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尽管会计制度上规定债务人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不计入利润总额,而计入资本公积,但仍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业解答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扣除员工自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年金等,但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不计入。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薪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至45%不等。个体工商户及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也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专业解答全球范围内,购买二手物业常涉及个人所得税,通常由出售方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可能达成特定协议,由购房者支付这笔税费,这符合双方自主约定原则。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由卖方承担,同时规定了四项法定豁免情况。
专业解答逾期支付企业所得税产生的罚金怎么算,未按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析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员工自行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年金等项目。 然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这些费用则不包括在此次计算范围之内。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公式来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额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工薪阶层的所得,应当采用较复杂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其中的税率分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这几个不同等级。 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单位或公司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收问题,也同样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形式来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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