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2017-06-17 07:42:53 回复专业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竞争的补偿标准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专业解答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由劳动者和单位共同约定的,只要劳动者能形成经济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竞业补偿金。若是没有约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专业解答厦门市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支付,这在有关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上述标准的补偿。
专业解答厦门市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一般有约定的按约定来进行支付,而对于没有约定的那么就可以按照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的30%确定;如果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那么这种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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