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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刚刚辞职,养老保险单位转个人怎么转

何** 辽宁-本溪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1.09 15:32:00 1178人阅读

以前在单位工作,单位给交养老保险,现在刚刚辞职,所以得自己交了,问问湖州律师养老保险单位转个人怎么转?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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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养老保险单位转个人并不是很难,如果你是本地城镇户籍,就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一般包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原单位离职证明(如劳动手册、退工单等)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有些地方在户籍所在地的职介所)办理。

2017-01-09 15:3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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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得先去办理开户手续,然后申请接收函,再去原单位参保地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在接续上,但是养老保险单位转个人要注意是否可以补交中断部分,你得问问原参保地了,一般不能补交的,是没办法重新补交的

2017-01-09 15:35:00 回复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是劳动者的原因),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制的对象用人单位“不缴”、“少缴”、“延后缴纳”的现象不少,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在这三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了
第二种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73号),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计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该意见实际上是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减少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机会。
(二)未足额、未及时缴纳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缴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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