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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董** 山西-临汾 劳动保障咨询 2020.11.21 17:11:31 426人阅读

之前工作的单位一直拖欠工人工资,并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请问这种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是否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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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五)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20-11-21 17:2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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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020-11-21 17:1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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