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那么乙方将货物交给丙方运输后,风险就转移给甲方了。那么货物毁损,不是乙方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付款。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交付甲方之前的风险,都由乙方承担,这样,乙方就应该对货损负责,也就无权要求甲方付款了。
2020-10-20 20:42: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