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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代质权人有占有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具体是什么意思?

何** 辽宁-铁岭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14 01:01:04 1344人阅读

出质人代质权人有占有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具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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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质押时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持票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直接行使票据权利。如果以订立书面合同且交付票据的方式设立的质权,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外,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所以,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因背书不连续而存在法律障碍。此种情况下,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前,需要和出质人协商,由出质人将票据背书给质权人,质权人持票再向票据债务人请求兑付。
如果出质人不配合,质权人需要提讼,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持票人有权就质押的票据优先受偿的方式,证明是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行使票据权利。

2020-10-14 01: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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