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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肖** 四川-内江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12 18:25:50 445人阅读

合同撤销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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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撤销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撤销的条件一共有两个,一个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个是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2020-10-12 18:26:50 回复

您好,关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是否必须已届清偿期?各国立法例及学说,见解不一。最高认为,人民在审查撤销权是否成立时,可以适当放宽该构成要件,不必要求债务履行期必须届满。(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处分行为可分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这里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因为能成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还仅限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否可撤销,目前有争议。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或者生效,或者就是属于法律上的当然无效的行为,债权人对于这些行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在债务人实施无偿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没有支付对价,因此可以推定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是为了减少其责任财产,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的意图(这种推定在法律上称为恶意推定”)。除非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这一行为并未危害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推翻这种推定。在有偿行为场合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一般存在观念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主张。观念主义认为,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履行无资力从而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为,不必有诈害的意思;而意思主义认为,不仅要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主观上要有诈害他人的意思,也就是说要有诈害债权人的意图。我国《合同法》基本上采取观念主义,其中对于债务人的恶意,只要举证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就足以表明其主观有恶意。而对于受让人的恶意,则一般仅要求举证其知道明显的低价”即可,而不宜要求其知道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更不应要求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1.客观要件: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②非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的方式行使。(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3)受益人或受让人: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1.客观要件: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②非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的方式行使。(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3)受益人或受让人: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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