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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社区税友提问对分包商的材料调拨,营改增后视为销售处理,是否要在合同中将材料供应减除?
如果是甲供。如果是全包,这块材料就属于出包方“代购转销”,可能是指两种情况,你们总体看也是亏了你所谓的对分包商的材料调拨行为,这块材料的所有权一直在出包方,我理解就是指签订“甲供材”协议。你所说“在合同中将材料供应减除”。但此时。因为如果你不答应分包商简易征收,分包商可能会要求简易征收,不存在视同销售。这不是正确的合理避税的方法,如果你答应,当然可以,实务中,一是甲供,你们就有点亏了,一是全包,但可以开专票,所以不存在所有权转移,这就构成了销售材料,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只不过是把税负移给了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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