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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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出。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2、条文理解
(1)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
①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可以对抗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②次承租人在代偿后,可以折抵租金或向承租人追偿。
(2)条文中的重点问题
①但书条款中转租无效的情形的理解。
②出租人解除权的理解。
③次承租人代付租金与违约金后对承租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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