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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黑龙江省的一名教师,请问关于教师请长期病假的工资待遇问题有具体文件规定吗?

雷** 江苏-连云港 工资福利咨询 2020.10.06 19:05:39 351人阅读

你好!我是黑龙江省的一名教师,请问关于教师请长期病假工资待遇问题有具体文件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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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工资待遇有说明: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的相关知识规定: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0-10-06 19:0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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