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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半个月前,在下班路上骑电动车与公交车相撞,发生车祸,造成头

甑** 陕西-西安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0.05 09:42:43 473人阅读

我哥哥半个月前,在下班路上骑电动车与公交车相撞,发生车祸,造成头部颞骨骨折、脑部内出血,住院至今,伤情已经无大碍。只是大夫说因为车祸撞击造成脑部损伤连带的伤到了耳朵,大夫说痊愈后耳朵听力会有所损伤,不能恢复到原来水平。我哥因为右耳朵先天听力障碍,所以这次伤到的左耳朵对他来说尤其重要。如果听力损失的厉害,对他以后的生活恐怕会有很大的影响。现在的医疗费是公交车方面垫付的,说是等伤情痊愈后按照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来分摊费用。但是我哥的耳朵听力造成的损伤,这部分我不知道怎么去要求赔偿,怎么操作。而且听力损伤到什么程度,现在还不能下结论,医生说还需要半年左右的恢复期。这段时间里,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办。现在我们面临着出院,出院后该怎么办呢?在和公交车方面要求赔偿的同时,工厂方面我应该怎么操作?我哥是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的,应该是再工伤范围之内,这方面应该怎么交涉呢?能否同时要求两方面同时赔偿???我哥的车祸事故责任认定书昨天下来了,给我们定的是主要责任,对方是次要责任。我想知道的是,事故责任认定给我们定主要责任,对以后索赔有什么样的影响或者不利?对方可能承担4层的责任我们自己承担6层。如果索赔的话,我们除了保险公司给予的伤残赔偿(如果伤残评上级的话)、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之外,还能要求别的赔偿吗?因为我哥有一个耳朵先天听力障碍,现在另一个耳朵也受伤了,肯定会影响到以后的生活。现在是给我们定的主要责任,是不是以后和对方谈赔偿的时候会比较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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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因为两者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故应在性质相同的物质性赔偿项目上予以适当限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2020-10-05 09:4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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